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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45:21 GMT -5
作为刑事责任可能性的最低限度的表述。 首先,必须从适当不作为罪与不当不作为罪的形式区分入手。第一种是犯罪类型本身包括对不作为行为的描述,因此,其中本身就已经存在采取行动的义务。因此,当说向投资者隐瞒财务信息是犯罪行为时(第7,492/86号法律第6条),从逻辑上讲,我们是在谴责不作为行为,即不向投资者报告财务信息。在这些情况下,按照类型的顺序,显然已经有依法行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有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的义务。 根据定义,不正当不作为案件是指不作为者被归咎于犯罪行为,而其典型描述是犯罪。例如,将公共行为人归咎于破坏公共建筑的损害罪,通常被描述为委托行为,其基础是该行为人有保护公共建筑安全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典型的描述之外,很明显,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害并不是直接由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与实际不作为不同,在所谓的不当方式中,不作为行为本身并不造成风险或损害。 现在,如果犯罪类型描述了犯罪行为,并且该人对所产生的风险不负有责任,那么如何在不侵犯其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将犯罪归咎于他们呢 WhatsApp 号码 ?毕竟,所说的是“无所作为”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当遗漏的第三个特征,在我看来也是主要的一个特征,即避免结果的义务和权力,这些术语在《刑法典》第 13 条第 2 款中有明确规定。 “能够采取行动”一词与采取行动以避免结果的真实可能性相关。因此,例如,汽车装配厂的一名工人不能被归咎于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因为该员工甚至无法查阅其所在公司的会计记录。 因此,“被遗漏方不承担造成风险的责任,而应负责在有义务这样做时没有采取行动” [1]。 最后,该义务由代理人承担其负责防止结果的立场(《刑法典》第 13 条第 2 款,外国人“b”)或在法律确定的照顾、保护或监视义务中得到支持(《刑法典》第 13 条第 2 款“a”款)。因此,采取行动的义务可能源于个人选择或接受担任赋予其某些职责的职位,例如国务卿。 重要的是,这个职位首先将您与其他人的职责区分开来,其中一项职责是采取行动避免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风险或损害。换句话说,根据假设和/或法律,海滩救生员被分配的职责与其他游泳者的职责不同,包括拯救溺水者。 总之,识别不当不作为,必须注意: 1)典型描述,该行为不会构成不作为行为;2) 风险的来源,该风险不会因遗漏而产生;3)采取行动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其假设或法律规定,并将其与其他人区分开来。 在我看来,有了这些标准,我们即使不能解决,至少也能够澄清 2023 年 1 月报纸上已经报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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